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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士生肢残儿判令医院赔偿55万元

[案情介绍]  20035月,福建省漳州市文女士因生产缺了左上肢的肢残儿向芗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漳州市某医院侵害其“健康生育选择权”。据悉,这是该省首·例状告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的案件。文女士从怀孕直到生产出肢残儿,——直由漳州市某医院提供孕产妇产前保健服务。在文女士怀孕期间前后共进行5B超检查,医院检查报告除第一次显示“胎儿结构未见异常”之外,其余4次均明显显示“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或“胎儿结构无法完整显示”。文女士认为,诊断医生的治疗行为,主观上存在疏忽或懈怠经产前检查,医土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给夫妇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申理后认为,文女士土产出残缺左上肢的女婴,并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所导致,二者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向医院提出的返还全部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女婴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文女士的诉讼请求。文女士认为,医院在进行B超产前检查时,未明确诊断出胎儿左上肢残缺对——审判决,文女士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医院在对文女士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首先,该医院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对孕产妇进行产前诊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其次,有侵害结果的发生。对文女士夫妇而言,其遭受的具体损害是未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生出一个肢体健全的婴儿。第三,该医院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该医院在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后没有做进一步的产前诊断,致使夫妇俩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最终导致肢体残缺女婴的出生。第四,该医院主观上有过错。该医院作为具有胎儿保健专业知识的医院,医土应当知道胎儿出现异常不做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导致出生的婴儿肢体残缺,却没有预见到,或者其已经预见到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文女士J: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给予支持。

200493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声判决;二、漳州市某医院应赔偿上诉人文女士医疗费616666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12780元,女婴残疾用具费3805367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鉴定费800元,残疾用具评估赞2500元,合计55278336元。

[讨论 漳州市某医院健康生育选择权纠纷案自发生就受到社会舆论和媒体的普遍关注,一些专家就本案中有关医学和法律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综合起来是:一、医学影像学检查并不是医学上确诊的必需手段,只是——个辅助手段。B超检查与现实实际误差——般在30%以内,这是现代医学水平的限制。该医院一直在给孕产妇进行B超检查,  由于其胎位的原因,影像无法显示清楚,而医院已经告知“肢体显示不满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但医院存在一些过错,主要在于产前诊断的医生与B超医生之间缺乏沟通,医生向患者交代得不够详细。二、胎儿畸形是其父母基因突变导致胎儿先天性发育畸形。二审法院判决文女士所生产出的一个肢体不健全的婴儿是医院造成的,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责任确定错误。三、医生在无法准确判断胎儿是否存在畸形的时候,是无法给予是否妊娠的建议的。是否终止妊娠只有夫妻自己作出决定!当孕妇在得知胎儿“肢体不满意”时,  自己有义务进一步咨询从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而并不是把责任推给医院。如果医院确实存在告知不完善的情况,医院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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