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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名词解读篇

[医疗过错]

    法学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主体主观上对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有害社会的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态。过错,分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所谓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结果而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某种结果,但仍为这一行为而表现出一种听之任之的放任心态。所谓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其实施的某一行为有引发不良后果的可能,但又自信凭借某些条件可以避免不良结果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发不良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

    医疗过错当然包括上述四种类型过错在内,也就是说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可能会对就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医疗过失]

    所谓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对其具体行动实际造成的病人身体损害结果的一种过错的心态,其含义是,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病人伤亡,但相信凭借自己高超的技术、丰富的经验,能够避免对病人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应当能预见到自己医疗行为会引发医疗损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致使发生某种病人身体损害结果。

3  [医疗缺陷]

    医疗缺陷是指在诊疗护理中发生技术、服务、管理方面的不妥善、不足。简言之,是指在医疗服务某个环节,某个方面不合格。医疗缺陷又可分为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中的失职行为,但并未给病人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医疗差错,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则不尽然。

4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前者与后者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法学上研究因果关系,关注的原因是某一行为与某一不良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此为指导,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探讨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把原因集巾在违法医疗行为上,而不站在病理学、法医学的角度去寻找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原因,显然后者是正确判断医疗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基础。

 5[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指医务人员在给病人施行治疗、护理等医疗处置的过程中,  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损害病人健康权、生命权,而应由医务人员所属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本人向病人或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第一,医疗行为有违法性,这就是说,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第二,发生了病人身体损害的客观事实或损害结果。第三,违反医疗行为与病人身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四,医务人员主观上对病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这四个重要条件如果缺少任何一个,即使具备其余三个条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就不能成立,就不能让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分两种情况,一是病人因医疗损害而死亡,这种情况下病人本身已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应由其近亲属直接以原告的身份主张精神赔偿,这时请求权的主体可能不止一人,可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二是病人因医疗损害而致伤、致残,这种情况下,从客观上讲,病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都遭受打击和痛苦,病人及近亲属原则上应该都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但如果只有病人本身提起这一请求的,则可视为其近亲属放弃了这一请求权,当然,法院在确定各个原告应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重点考虑患者本人。

    还有在医疗损害致病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如不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和签字就进行尸体解剖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7[医疗事故经济补偿]   

    医疗事故经济补偿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在卫生行政处理程序或医患双方的自由协商处理程序中支付的安慰、抚恤性质的费用。数额较小,一般数干元以下,其标准由卫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界定上限。

  医疗事故经济补偿与医疗损害赔偿的区别是:后者是以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件或者说构成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为前提,主要发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其赔偿数额可依民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确定,可根据情况可多可少,根据以前民事审判实际可高达十多万元、数十万元,甚至百万元以上。

8[医疗事故罪]

    根据1999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犯医疗事故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1)犯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就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这是成为一般犯罪主体的条件。刑法中,一些罪名要求的犯罪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须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身份,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即不包括医疗机构本身。

   (2)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就诊人死亡或严重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存在严重过失的主观过错。  <刑法)第三百三’卜五条中“严重不负责任”本质—上包含了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的要求。

    (3)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违反医疗规则行为直接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什么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法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功能障碍以上的人身损害,即后果达到二、三级医疗事故程度均应定罪,理由是这样可以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注意力,有利于对病人健康权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应限于致人严重残疾,严重功能障碍,这样才能分清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才与医疗活动的高风险性、高危险性相称,这个问题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4)医疗事故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以上四个方面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四个特征,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件只要构成医疗事故罪,就一定同时也具备了医疗损失赔偿条件,医务人员所在医疗机构就应当对病人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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